5月11日炒股配資查詢,
長沙至昆明的東航MU5828航班上,
有乘客打開了飛機的安全出口,
引發關注,
相關話題一度沖上熱搜榜第一。
據媒體報道,
該航班上乘客表示,
飛機到達目的地后,
有乘客自行打開客艙中部的安全門,
導致下機受到影響。
昆明長水國際機場工作人員稱,
涉事乘客已被警方帶走調查,
目前昆明機場運行正常。
昆明長水機場派出所工作人員稱,
此事正在調查處理中。
此事引發網友熱議,
眾多網友對涉事乘客的行為
表示強烈譴責,
認為必須依法嚴懲;
也有部分網友認為
此次事件需成為一個警示,
同時建議將該乘客拉進黑名單,
禁止其乘坐飛機。
那么,
乘客擅自打開安全門,
可能面臨什么法律后果?
該行為是否會被認定為危害公共安全?
是否涉及刑事責任?
一起來看《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大成(廣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張偉偉律師的專業解讀!
1、東航MU5828航班乘客擅自打開安全門,可能面臨什么法律后果?
張偉偉:首先,可能涉及行政責任。根據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四條規定,航空器內禁止擅自移動救生物品和設備的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民航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擅自移動或損壞使用中的航空設施(如安全門)可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第二十三條規定,若行為擾亂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如航班延誤),可能面臨警告或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者處5日至10日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本次事件中,該乘客擅自打開客艙中部安全門,擾亂飛行秩序,同時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第三十四條,因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四條屬于特別法,專門針對航空設施的破壞或不當操作,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屬于普通法,適用于一般公共場所的秩序擾亂行為,且第三十四條的處罰力度明顯高于第二十三條,根據“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法條競合規則及“從一重處斷”的原則,本事件應優先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四條,即該乘客可能面臨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的行政處罰。
其次,還可能涉及民事責任。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若航空公司已通過廣播、登機牌等方式盡到安全提示義務,則乘客明顯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第三十八條也規定,違反條例規定給單位或個人造成財產損失的,需依法賠償。據此,航空公司可要求涉事乘客給予相應賠償。
從過往同類案件來看,擅自打開飛機安全門事件的賠償金額多在10萬元至20萬元區間。不過,由于每次事件中設備損壞程度、航班延誤損失等情況存在差異,此次事件的實際賠償金額,仍需以警方調查結論和專業機務損失評估結果為準。
另外,本案涉事者可能被列入民航旅客失信名單,限制或禁止未來乘機。根據《關于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 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若行為人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處罰或被追究刑事責任,可能被納入限制乘機名單。限制期限為自公示期滿起1年,期滿自動移除,若履行法定義務(如賠償到位),可提前申請移除。
2、該行為是否會被認定為危害公共安全?是否會涉及刑責?
張偉偉:擅自打開飛機安全門是否涉及刑事責任需結合行為發生時的具體情境。若發生在飛行過程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關于依法懲治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內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在航空器依靠自身動力移動期間違規開啟應急艙門,導致應急撤離滑梯釋放,或者在航空器低空飛行期間違規開啟艙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即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定罪處罰(即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若發生在非運行狀態(如飛機已停穩),此時打開機艙安全門的行為對于公共安全的威脅較小,大概率不會造成人員傷亡等嚴重后果,可能因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關于依法懲治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內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損毀、擅自移動使用中的航空設施,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處罰。
本次事件中的乘客于飛機停運時打開客艙安全門,行為危險性相對飛機高空飛行及滑行階段時較小,若調查結果顯示其并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觀故意,后續風險可控且未導致安全事故,則其責任承擔方式大概率以行政處罰和民事賠償為主。若調查結果顯示該乘客的行為產生了嚴重后果,具有危及不特定多數人安全的危險性,則可能被追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事責任。
在此提醒,航空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任何對航空設施的破壞或違規操作均可能引發嚴重法律后果。公眾應嚴格遵守航空安全規定,避免因僥幸心理或無知觸犯法律,危害公共安全。
作者:朱嬋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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